欢迎来到隆昌市李国强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5-4830-2808

律师介绍

李国强律师 李国强律师,2004年3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2月起在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合伙人。2012年9月至今系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2013年6月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3年2月被市司法局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国强律师

电话号码:0832-5185676

手机号码:13548302808

邮箱地址:479812508@qq.com

执业证号:15110200510802306

执业机构: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隆泸大道211号附7号

刑事辩护

免于公诉是什么意思

一、免于公诉是什么意思

中国的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二、怎样提请检察院提起公诉

刑事公诉案件一般是由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需要向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是自诉案件想提起公诉的,需要满足刑法九十八条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免于公诉是什么意思的相关法律内容,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公诉案件一般是由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需要向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是自诉案件想提起公诉的,需要满足刑法九十八条的要求。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9 www.lclv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隆泸大道211号附7号

电话:1354830280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