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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国强律师 李国强律师,2004年3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2月起在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合伙人。2012年9月至今系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2013年6月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3年2月被市司法局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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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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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一审判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多元。该案宣判后,被告的欧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9月11日6时许,欧某驾驶其轻型货车行经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路人报警,欧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清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遗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欧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297666元,还认为欧案发后除赔了丧葬费之外其他分钱未赔,进而要求对其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某案发前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被追加当被告认为,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刑附民案件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且被告人构成犯罪接受刑罚处罚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已获得精神抚慰,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独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能自然免去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广东省高院也于2014年11月下发了《刑附民指导意见》,明确了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当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付范围。

因此,法院决定判决被告人赔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其购买的保险已能足额赔偿因致被害人死亡产生的所有合法赔偿费用,被害人亲属的合法诉求能得到充分保障,欧某属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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